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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新:审判乙丙级战犯熔铸日战后精神原点

发布人:交通大学焦点网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08-05   浏览次数:2240

 

来源:解放日报

本文系“上海交大-解放论坛”系列文章之一

 

二战结束前后,反法西斯同盟国家根据《波茨坦公告》等国际规约,决定以国际和国别军事法庭进行战犯审判作为对日战后处理的一环,这也称得上是国际政治史上的正义之举――为侵略战争有无犯罪性的论争画上句号。

根据盟国发布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战犯审判的罪名分为三类:甲、违反和平罪;乙、普通战争犯罪;丙、违反人道罪。因此,盟国对日战犯审判也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主要适用甲罪名的2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的审判,它由中美英苏澳法荷加新菲印11国派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这就是自1946年至1948年进行的东京审判;第二类通常被称作准甲级战犯审判,由盟军总司令部(ghq)设置军事法庭自1948年至1949年进行,主要对2名日本陆海军的将军起诉审理;第三类指对主要适用乙、丙罪名的乙丙级战犯嫌疑人的审判,它由中美英苏法澳荷菲8国自1945年至1956年在各地设立60多个国别军事审判机构负责,此间共起诉审理5700余名嫌犯(此数不包括苏联审判的起诉者)。

审判费时10年

盟国对日乙丙级战犯审判的依据,与盟国对德、意、奥、匈等同盟国成员的乙丙级战犯审判同样,主要根据上述乙、丙两罪。但由于中国国民政府及澳、菲、美等国法庭在审判中也援用甲罪名进行起诉审理,而丙罪名又被指适用于日本战犯罪行的较少,加上乙罪名本身涵盖的罪行极为复杂多样,所以各国在审判过程中都根据情况自行增补法律依据。虽然海牙条约、日内瓦条约等战时国际法是各国首要审判依据,但并用国内法等开展审判的国家也不少,有的还在不同的法庭使用不同的法律。

除了苏联的审判情况尚不明朗,其他7国的审判前后费时10年,最终判处死刑984名,有期和无期徒刑3419名,无罪释放1018名。

各国处理有别

与盟国对德乙丙级战犯的审判相比较,对日乙丙级战犯审判有两个整体性特征。

第一,对日审判有一定宽大性。盟国从1946年至1949年对德乙丙级战犯进行的审判,最终至少对5万余名起诉对象作出有罪判决;而对日乙丙级战犯的审判除苏联外,其他7国判决有罪人数仅为4000多名。

第二,对德战犯审判是严格区别乙、丙罪,但对于日本,除了美国明确只进行乙级战犯审判,其余各国基本上是不加区分而统称乙丙级战犯审判。

另外,8国在审判的具体做法上也存在差异。

首先,各国审判的规模和广泛性参差不齐。如英国共设置20个法庭;中国和荷兰均设12个法庭;美国设5个法庭,其中还有设于中、日两国的上海法庭和横滨法庭。

其次,各国处理案情的侧重有所不同。中、菲等国十分注重处罚日方对殖民地和占领区民众的各种残害虐杀行为;而欧美国家则因在亚太地区具有施行殖民统治的经历,故刻意避开这点,多在日军虐待战俘和战场违法等问题上施以重罚。

其三,各国审判过程在量刑基准的掌握上宽严不一。如盟国整体关于案件的判决无罪率约为18%,而受日本侵略战争损害最为惨重的中国则在审判过程中体现了高度的宽容人道精神,如国民政府采取“以德报怨”的原则,使其各法庭判决的无罪率达到4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也就审判做出“基于宽大政策处理”的决定,1000多名在押嫌犯被免于起诉释放回国,最后被起诉的只是40多名将、校级军官,且无一人被判死刑。

历史意义深刻

对日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具深刻历史意义。

第一,与东京审判等一样,为国际政治史上公正人道处理战争问题提供范例。在日军推行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期间,各国民众首先成为侵犯和攻击的牺牲者,盟国在被害各地设置多个法庭持续10年对日乙丙级战犯进行审判,首先严惩的就是这些战争过程中日常显见的犯罪行为,故使该审判在体现战争审判的正义性和必要性,以及宣教侵略战争的犯罪性等方面更具影响力,也更好地体现盟国审判基于“文明”对战争犯罪裁决的历史地位。

第二,为以司法手段处理战争犯罪准备法理和经验的支撑。为国际关系史上合理处置战争和有效促进当事国的和解,甚至避免战后出现连续极端的报复行为,盟国审判与二战后其他审判一起在法政领域做了先驱性的探索。因对日乙丙级战犯审判基本上不存在围绕管辖权问题争议的干扰,故其对于国际法发展的推进作用就更加明显。具体而言,它为国际社会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确立承认战争犯罪的国际人道法原则和20世纪90年代以后设置国际刑事法院并据此展开一系列战争审判,置备了坚实的法理原则和司法实践的基础。

第三,为战后处理尤其是推动当事国之间的和解创制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日本嫌犯的处置方式可谓盟国审判中有特色的成功模式。这个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不把审判的目的置于单纯的惩罚和报复,使战后处理成为培植仇恨的助推器,而是通过学习教育使嫌犯和战犯切实认罪,并通过自我反省,在思想灵魂上完成“由鬼到人”的根本转换。经此思想教育式的审判和改造,有不少在战争中罪行累累的人员获释回国后,长期坚持反战和平立场,还热衷对华友好活动。

第四,促进日本民众形成正确的历史观和坚定走和平道路。战争期间,由于日本的传媒报道受军政机构严密控制,战争真相不为人知。盟国审判进行后,大量触目惊心的战争罪行大白于天下,审判成了日本民众认识真实历史和在深刻反省过失的基础上确立战争责任意识的契机。可以说,正是盟国对日乙丙级战犯的审判等一系列战后处理,熔铸了日本战后70年持续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精神原点。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