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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交通大学焦点网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12-18   浏览次数:7897

根据教育部、上海市及上海交通大学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上海交通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学术活动的规范管理,特制订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指导思想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下简称“报告会”)的举办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研究,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和学术交流创新,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强化学术管理规范,确保校内学术安全与稳定。

第二条责任主体

1、申办报告会的主体必须是学校的正式组织机构,包括各部门、单位、学术机构、群众团体和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社团。不得以个人名义申办面向师生员工的报告会或讲座、论坛等。

2、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及所属组织举办各类报告会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各类报告会的统一管理体系,由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规范本单位及所属组织报告会的申办、审核、信息发布、场地借用、归档管理流程,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各类报告会举办后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报告会文字整理稿、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由二级单位指定专人归档、备查。

3、学指委是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报告会的责任部门,学指委需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相应的管理流程。

4、校文科建设处是全校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的责任部门。文科建设处负责建立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文治讲坛”)信息发布、管理的网络平台,提高报告会申办、审批效率,并向全校师生提供报告会信息查阅、资料收集等服务,以繁荣、促进校园文化和学术交流创新。

5、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对参与报告会或担任报告人的境外人员进行审核。如涉及国外政要、驻华使领馆人员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党委办公室按有关文件规定报教育部或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6、医学院及附属医院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由医学院党委宣传部按照本办法精神另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7、校党委宣传部是全校各类报告会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影响特别重大的要由党委宣传部报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党委宣传部对于各类报告会的宣传报道要予以把关,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条审批管理

1、举办报告会坚持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会一报制。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举办报告会,应在报告会举办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邀请境外人员参加的报告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举办单位需认真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表格一式两份,一份存于举办单位(或校团委、学生社团指导单位),一份存于审批或备案管理单位。有关部门须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举办单位。

2、院系层面的报告会活动,即由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组织举办的面向本部门(单位)师生的报告会,由举办单位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审批与管理。

3、学校层面的报告会活动,即由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组织举办的面向全校师生、或拟邀请校领导参加的报告会活动,实行分类管理。

1)属于学术研讨类的报告会须经举办单位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文科建设处审批后方可举办。

2)思想教育类报告会、形势报告会、政策宣讲会等须经举办单位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核后,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办。

3)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决定举办的报告会,按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文件或通知执行。

4)不在上述所列的报告会,须经举办单位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核后,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与管理。

4、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均须事先认真履行申办手续,经校团委或社团指导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报学指委审批后方可举办。

5、在校园网上举办报告会,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等文件精神,将上述活动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审批。

6、相关部门在报告会审批时,如认为涉及人员、主题、时间等较为敏感,须提请校党委宣传部、文科建设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商后,报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场地管理与信息发布

1、报告会举办单位要把切实加强场地和信息发布管理作为报告会管理的核心手段,要明确场地管理和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和管理流程。各单位要制定严格有效的规章制度加强场地使用的管理,根据学校网络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制定报告会信息的审批和发布流程。

2、教务处、研究生院、学院(系)、产业集团、后勤集团需按照本办法精神,规范学校教室、会议室、报告厅、网站、官方微博等管理流程。相关部门在接到同意举办报告会的批复后,方可按照《上海交通大学教室管理条例》、《上海交通大学校园综合管理规定》、《上海交通大学校园横幅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流程办理场地借用、信息发布、会务准备等事宜。

3、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所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控制。确需借用,且是面向我校师生的,必须由校内承办单位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条 组织管理

1、举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报告会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

2、举行报告会应有举办单位人员担任现场主持人。如发现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持人要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要第一时间向校党委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3、举办单位举办各类报告会期间,不得擅自邀请校外媒体。如确有需要,必须事先报请党委宣传部,报告会新闻报道的科学性、真实性、思想性由举办单位负责,对外宣传统一由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

第六条  附则

1、各单位(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不良政治影响、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审查审批不严、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上海交通大学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