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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香港打疫苗”的信任从何而来

发布人:李靓春   发布日期:2016-03-30   浏览次数:1275

来源:凤凰网

山东济南的非法经营疫苗案件余波未息,国务院批准组织联合调查组,开始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并提出完善疫苗监管工作意见。

追查问题疫苗的来龙去脉,以问责和填补制度漏洞来恢复公众信心迫在眉睫。问题疫苗事发之后,网上流传《带孩子去香港打疫苗全攻略》等文章,集中反映了父母对内地疫苗的信心崩溃。

事实上疫苗不过是最新样本,去香港买奶粉、买食物、买抗癌药等,内地消费者一再用脚投票表达对香港食品药品监管的信任。一国之下,两地监管的公信力差距悬殊。以香港为镜,反思内地监管的缺漏,应成为疫苗事件善后的一部分。

在疫苗等药品监管上,香港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必行、行必果,使不合格疫苗难以存身。

香港没有独立的《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分布于《香港法例》的各章及其附属法例中,如第138章及附属法例《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规例、第134章及附属法例《危险药物条例》及规例等。

这些法规表面上是分散的,但纵横交错而又严丝合缝。法规统一由香港食物及卫生局(是香港12个决策局之一)来监管执行,包含了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不会有政出多门和多头监管、但谁也管不好的情况。

法规的执行要落实到人身上才有威慑力。香港食物及卫生局下属的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针对药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药品的制造和流通、使用、分类和注册等环节进行颁发牌照和监管,并且十分注重和强调对药剂师(人)的管理,责成药物专业人员,包括药品生产、经销、流通人员不仅守法,而且要尽心尽力,不得让假药、失效药等流通于市,危害公众健康,否则后果很严重,除了处分、除名,还有不得准进该行业以及判刑和罚款。

这些法规法例体现的是“严刑峻法”,医药从业人员不会为了蝇头小利而冒着付出沉重代价的风险。例如,《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34条规定,销售未经注册的药剂制品,一经定罪可罚款10万元并监禁2年。这种处罚看起来似乎还不太严重,但是,由于犯罪后留有案底以及不得再准进入医药行业,便形成了一条谁也不得触动和逾越的高压线。

纸上的“严刑峻法”只有切实得到执行,才能有现实威慑力,而这就取决于日常监管和查处。香港食物及卫生局会定期由督察组的督察员巡查药商(包括医疗机构药房),以确保他们遵守法规。督察员的工作除了巡查,还要试买药品,以及时发现药品销售和流通是否有违法现象。

平均而言,督察组一年对每个药房进行2.6次巡查,8.1次试买;对每个药行进行2.2次巡查,2.77次试买。一旦发现问题,轻则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纪律委员会进行裁定,可对注册药剂师给予谴责或在指定期间内取消其药剂师资格;对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发出书面警告、在指定时间内取消获授权毒药销售商资格等惩罚。重则提起诉讼,让药品经销承担法律责任。

严密细致的药品管理法规+严格认真的执法,这就是香港药品监管取得公众信任的直接理由。这一切看似简单,真正都落到实处并不容易。以日常巡查或监管而言,哪怕各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年巡查一次、试买一次,就不会出现违法经营和销售失效疫苗5年并流向全国24省市。

“去香港打疫苗”的信任,不是短时间能培养出来的。尽管现在政府相关部门呼吁信任国产疫苗、不必去香港打疫苗,但信任确实不能仅仅靠呼吁,而要建立在高效的日常监管上。理顺监管机制、避免经常出现触目惊心的安全丑闻,才能逐步恢复公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