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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发布人:尹芹   发布日期:2013-12-03   浏览次数:1410

——专访《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课题组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来源:人民日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各界对此展开了热议,也有各种理解。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记者12月1日专访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课题组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记者:全会提出的这个总目标,其背景和根据是什么?

江必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一个全新的、重大的、具有极高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命题。为什么这么说呢?实际上,“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在以往的世界社会主义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马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的;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最终走到歧路,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尽管走过一些弯路,但从目前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的情况来看,特别是与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动荡混乱的情况对比来看,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是富有成效的。这次全会上我们党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对当前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否定,而是表明对于“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的问题,中央认为解题的“时间窗口”已经打开。我们知道,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初南方谈话中提出,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能在各方面形成一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从1992年到2013年,已经过了20多年。我个人认为,中央审时度势,在邓小平提出的战略目标基础上,适时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试图回答“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是在试图通过不断改革和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可以预见,这将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的一个极为重大的贡献。

记者:全会提出的这个总目标,其内部的、深层次的逻辑关系怎么理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是什么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又是什么关系?

江必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自信和坚持中求完善,在守成和创新中求发展,目的是使制度更加具有合目的性、合正义性、合规律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为了治理的体系与能力与时俱进,跟上时代步伐,实现治理范式的转型升级,实现治理能力的大幅提升,更好发挥制度优势,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各种国家事务的效能。二者一脉相承、有机统一。国家治理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是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等各个领域的制度安排。治理能力则是我们运用这些制度包括体制机制管理国家事务治国理政的能力。有了好的治理体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治理能力,才能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继“四个现代化”后我们党提出的又一个“现代化”战略目标,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题中应有之义,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

记者:当前社会各界对全会提出的这个总目标有不同的解读,您对此是怎么理解的?

江必新:对这个总目标的理解,我个人认为可以概括为四句话:第一,体系上要求全面性。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整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的治理体系。第二,制度上要求成熟性。成熟性是对治理体系质的要求,要通过改革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系统。所谓成熟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形成良性互动,各种制度均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与善治的要求,并为举国上下所体认,而不是既不好看又不好用或好看不好用的“夹生半熟”制度。第三,形态上要求稳定性。一套优良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经过试错、创新而趋于相对定型,以形成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对国家的稳定预期,正所谓“制定民乃安”。缺乏定势、翻云覆雨、飘忽不定恰恰是人治的特征,但制度的定型化和稳定性必须以成熟为前提。第四,方式上要求规范性。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要求依法进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治理方式必定是法治化的,而不是简单命令式、完全行政化的管理。

记者:这次改革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领域的改革,而是全面深化改革。这对于执政多年的中国共产党意味着什么?

江必新:从统治、管理到治理,言辞微变之下涌动的,是一场国家、社会、公民从着眼于对立对抗到侧重于交互联动再到致力于合作共赢而实现善治的思想革命;是一次政府、市场、社会从配置的结构性变化引发现实的功能性变化再到民主参与的主体性变化的制度型塑。我们党已经执政64年,无论是在制度建设还是在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许多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发展起来,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城乡面貌发生翻天覆地变化,充分说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和管理各种社会事务上的智慧和能力。但我们也要看到,相比社会急剧变化的要求,相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当今世界激烈的国际竞争,相比方兴未艾的全球治理运动,我们在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还有许多亟待完善和填补的空间。特别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党的执政能力越来越体现在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既改革不适应实践要求的制度,又不断构建新的制度,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推动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

记者:作为一位公法学专家,您认为对广大领导干部来说,如何把党中央提出来的这个总目标贯彻落实到位?

江必新:我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创新。对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来说,可以积极尝试的治理新方法有:第一,刚柔并举并越来越多地采用柔性方法。其精髓是在一些领域变整治为疏导,变刚性为柔性。第二,契约化和合作规制。其精髓是在一些领域变命令为协商,变指挥为指导。第三,提供服务或社会福利。其精髓是在一些领域变监管为服务,变强制为利导。第四,市场化和竞争机制。其精髓是在一些领域变官办为民营,变垄断为竞争。第五,程序化和科技手段。其精髓是在一些领域变实体为程序,变“人控”为“机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