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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5月1日起特困人员由国家供养 三次拒绝就业停发低保

发布人:杨尧尧   发布日期:2014-02-28   浏览次数:1394

来源:观察者网

 

中国政府网2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9号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国家为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且得不到应有供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和16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条件、生活照料、医疗和丧葬等救助。

《办法》还提出,提出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无力支付费用的伤病患者提供救助。《办法》规定,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013年12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时审议了《办法》的草案,会议提出要使特困人员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

国务院下发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特困人员将由国家供养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须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状况,三次拒绝就业者停发保障

《办法》规定,乡镇和街道一级政府应该掌握居民生活情况,并主动为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特困人员供养。而困难家庭可以向乡镇和街道一级政府部门申请,申请须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状况,获得低保的家庭情况将被定期核查,防止出现骗取社会救助。

《办法》规定,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将由基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并进行适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这将由特困供养人员自己选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等,例如补助医疗保险之外的就医费用、减免教育费用、配租公租房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可以享受就业救助。《办法》提出要确保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处于就业状态。但如果失业人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次拒绝接受与低保家庭失业人员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县级政府应减发甚至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违规领取、违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的将被严罚

《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而发放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如有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