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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发布人:徐梦萍   发布日期:2023-10-07   浏览次数:9705

来源:光明日报

   【资政场】

   今年是我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十年来,“一带一路”从蓝图逐渐变为现实,从理念化为行动,从中国走向世界,已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合作平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人民正在从中受益。规则和法治既是保障“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也是应对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和挑战的安全阀。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通过深化国际法治合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有助于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推进法治文明交流互鉴,促进民心相通。人类法治文明是多彩、平等与包容的,各国法治基础条件的多样性,塑造了丰富的法律制度与法治文化。充分尊重文明多样性,加强对话,以法律互鉴消弭法律冲突,以法律交流消除法律隔阂,有助于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包括高层对话、学术交流、法律研讨会等的交流机制,为法律专家学者搭建更多交流合作平台;借助共同研究和培训交流等合作项目,加强法律专业人员对世界性与本土性法治文明的全面理解。注重法律人才培养,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为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需要以法治为基础,构建公平、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我国始终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以少数国家的“家法帮规”代替国际规则,持续深化双边、区域经贸合作,加强规则和政策对接,为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创新贡献中国智慧。

   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正面临深刻变革,要以开放包容为导向,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以政策沟通为途径,以现有规则为依托,助力国际经贸规则创新,推动构建高标准、更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要大力加强我国涉外经贸法治体系建设,特别是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的法治建设,以制度型开放来参与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金融、税收、可持续发展、数字规则方面的丰富实践不断制度化、法律化。

   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合作,维护各国发展利益。当下,各国跨国民商事交往频密,贸易和投资等法律领域合作需求旺盛。执法、司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建立有效的执法司法沟通、衔接和合作机制,将为各国之间的贸易与投资带来更为健全的法治保障,为各国人员往来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维护各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应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价值引领,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全球安全观,进一步完善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对公民和企业的法律保护,在反恐、禁毒、打击网络犯罪等领域深入推进执法合作。构建全方位的国际司法协助关系,积极探索在互惠基础上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途径和方式。推进司法交流互鉴,健全案例交换分享、法律适用交流、法官培养合作等机制,建设新型国际司法合作平台。坚持创新驱动发展,依法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带来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提升网络互联互通水平,促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坚持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推动国际司法合作,维护健康稳定的民商事法律秩序。

   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高效化解商事争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分属不同法系,在经贸交往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争端解决的需求。以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具有便捷、高效、经济等优势受到各国推崇,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解决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当前应积极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为化解国际商事争议提供更加高效的方案。

   要健全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和发展国际商事法庭,积极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国际商事仲裁,鼓励国内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推动多元解纷力量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深度合作,为更多主体提供线上线下高质量法律服务。坚持共商共建,积极推动国际调解院设立和运作,将其打造为权威可信、高效专业的国际调解机构,丰富和发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机制和方式,建立起多渠道、高效率、常态化的化解纠纷长效机制,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作者:王丽、杨蓉,分别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