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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统:中方如何审判日本战犯

发布人:徐安哲   发布日期:2015-11-27   浏览次数:7903

来源:解放日报

本文系“上海交大-解放论坛”系列文章之一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后,中方开始对日本战争罪犯展开审判。各地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在南京、北平、广州、上海等10个城市设立了专门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从1945年12月至1947年12月共计审判日本战犯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149人,实际执行145人(4人在执行前病死或减刑)。其余的判处无期或有期不等的徒刑,少部分无罪释放。

1946年1月19日,同盟国统帅部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甲级战犯(又称东京审判)。中国审判作为东京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提供证据,特别是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揭露,为东京审判做出了重要的配合和贡献。

审判的筹备与罪行认定

中方审判日本战犯的筹备工作,是在英美盟国的带动下展开的。二战后期,英美等国开始谋划战后如何惩办法西斯罪行。1944年2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成立,开始了初期的日军罪行调查工作。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实质性的调查和惩处战犯工作正式开始。

审判的第一项工作是确认战争罪犯。日本侵略中国早于二次世界大战,时限应提前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侵略东北和华北的日军首领,都应列入战犯名单。1945年9月,国民政府由外交部牵头,会同司法行政部、军令部、中宣部等议定战犯名单。最初有48名,几经删减,最后议定为20人。其中包括土肥原贤二、本庄繁、谷寿夫、桥本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矶谷廉介、东条英机等12名重犯。

第二项工作是定罪。大规模审判日本战犯,需要对罪行有一个全面、合乎法律规则的界定。中方在这方面没有经验,先是参照《海牙公约》及《日内瓦红十字会条约》等国际法有关规定,并参照联合国战犯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列举了34项罪行;而后又根据中国刑法和战争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战犯审判条例》,将罪行调整和补充为38项。从参照国际法设立34条罪行到自主修订的38条罪行,是中国法律界的一个突破:在确认罪行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日本侵略中国的事实,特别针对日军对国人的大屠杀、虐待、掠夺历史文物等罪行,设立相应条款,对后来的审判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完成这些基础工作后,1945年11月,中方组建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日战犯的审判工作。在日军遣返之前,中方指示各地政府和法院接受群众的申诉报告,并由检察官、审判官直接调查取证。填写统一规格《敌人罪行调查表》,并附带具结文书和证词,这样才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

战争罪行的取证困难重重。在战争期间,受害一方很难确认日军的番号,更难以确认日军的身份和姓名。施暴的敌军由于调动迁移,异地申诉也很难寻找元凶的下落。尽管如此,各地还是尽量搜集证据,特别是配合东京审判后,取证工作掀起了一个高潮。这些证据,为后来的审判日本战犯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据统计,截至1946年10月11日,中方拘押的日本战犯共计3477名,其中正式战犯85名,人民检举的战犯嫌疑人1313名,上海、汉口、广州三地拘押的宪兵2079名。

十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战犯

1945年12月起,战犯处理委员会根据军事区域划分,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战犯拘留所,审判在中国犯罪的日本乙、丙级战犯。整个过程始于1946年4月8日的北平审判,终于1949年1月26日的上海审判。

审判初期的主要目标是日军宪兵特务和一些情报军官,而对侵华战争中犯下重大罪行的日军高级将领未进行重点审理,一度偏离了审判的大方向。

1945年12月16日,苏、美、英在莫斯科举行会议,决定组建由美国、中国、英国、苏联等国家参加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破坏和平罪、普通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三种罪行,于1946年5月3日在东京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等28名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

东京审判关于日军在中国罪行部分,重点集中在1937年11月底日军占领南京后,对城市居民和流散军人进行大屠杀。在东京法庭上,中国检察官出示了大量证据,向全世界揭露日军这一极为野蛮的罪行。指控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官松井石根大将对南京大屠杀负有主要责任。为了配合东京审判,南京军事法庭广泛搜集证据,到现场考察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尸骨,并搜集众多民众的证词。据此对日军师团长谷寿夫中将提起诉讼,并将其引渡到南京受审。南京法庭出示了大量证据和中外证词,使谷寿夫等人低头认罪。虽然谷寿夫以职务定为乙级战犯,南京法庭在判决书中定性谷寿夫为“侵华最重要战犯,尤为南京大屠杀之要犯”,于1947年3月判处死刑。

东京审判后,中方进一步明确了对日审判的大方向。东京审判罪行调查组回国后,督促各地法庭广泛搜集证据。此后,国内审判将重点集中到日军在华制造的集体屠杀事件上,并重点审判负有战争罪行责任的日军将领。

审判的意义和评价

中方对日审判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审判日军犯下的罪行,而且追究了与侵华战争相关的间谍、外籍罪犯,以及为虎作伥的韩国、台湾籍战犯。对起到支持日军侵华的经济犯罪,也给予相应处罚。这些案件的审理,从不同侧面证实了、并进一步深化了对日军罪行的揭露。

回顾这段历史,经验和教训都值得记取。

第一,中方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对侵略者的正义审判。在没有先例、没有经验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结合本国具体情况,进行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从制订审判法规、组建军事法庭、对战犯的界定和罪行认定等方面,为后来的审判奠定了基础。在审判过程中,法庭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政策,对两千多名日本战犯进行了空前规模的大审判,不仅揭露了日军罪行,也为中国人民伸张了正义。

其次,中国审判是对东京审判的重要配合。日本在亚洲的侵略行为主要表现在中国境内,因此中国方面搜集的南京大屠杀的证据,为东京审判裁定日本战犯犯有反人类罪、反和平罪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东京审判也引导了国内审判,使国内审判由最初的复仇审判转到对重大犯罪事件的审判,惩办了一批日军高级将领战犯,提高了审判的质量。

第三,必须指出,当时中国国内的政治形势,对审判有很大的影响。在组织审判、搜集证据时,国民政府没有涉及共产党的抗日根据地范围,致使日军的许多罪行没有被收录,造成很大的缺陷。出于政治原因,国民政府不顾事实,竟然宣判冈村宁次无罪,这显然是完全错误的。

 

(作者系上海交大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刘统)